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6.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7.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8.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9.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0.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具有如下法定权利:
1.分红权,即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2.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知情权;
4.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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